《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读书笔记2——账务处理

来源:行成思语 作者:槿思成 人气: 时间:2016-12-19
摘要: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思成笔记:这边(一)“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和(二)中“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一个事情,两种表述方式,是不是两个老师起草的(⊙﹏⊙)b~~~…… (一)的主语有问题,红字发票应该是企业自己开具的,囧……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思成笔记:

1)从税收风险来看:

为了避免“滞留票”的风险,企业先认证,后转出,这个是比较妥当的方式;当资产更改用途,超过180天,之前没有先认证,现在想抵扣,那只能蹲在墙角划圈圈了;

 

2)从会计来看:

因为不得抵扣,企业要承担这部分进项税,那么和主体一起费用化(入利润表),要么和主体一起资本化(入长期资产等);

 

3)这边表述有点奇怪,似乎是缺少了一步:

整体过程应该是:从“待认证”转为“进项税”,之后在“进项税转出”。因为从会计上,从“待认证”转出,和从“进项税”转出,对报表来说没有什么差异;但是对于税上的增值税申报表而言,待认证是不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的。这会勾稽不上。

 

4)简单问题有点复杂化了:

12月份不得抵扣事项需要入账到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但是发票未认证,难道就不转出了、不入损益了吗?(来年认证再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追调吗?)是不是有点主次颠倒了。在12月份,即便没有认证,会计也应该转入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中。会计和税法是两套体系,财税差异允许存在的。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思成笔记:

引用樊剑英老师的观点:建议认证后一次性计入“进项税额”科目,然后40%再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我也赞同:

1)从账务上来看:企业抓数比较方便;

2)从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来看:这样处理,也符合申报表的逻辑;

3)从立法意图来看(个人看法):不动产可以抵扣,是本次营改增对于制造业而言减税大蛋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为了财政税收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可全抵扣的,才拆分两年……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思成笔记:暂估入库不估税,这个之前引发过广泛讨论,思成的观点详见笔记1.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思成笔记:

1)对于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存在账期的,入账需要关注:

①从税法来看:

“按照36号文: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且,企业是在支付时,需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为防止税款流失而采取的征管办法。

如果企业未付款,此时也就没有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此时在购入时点,企业是没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的。

 

②从会计来看:

根据前文规定:“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那么,对于存在账期的,在购入时确认账上代扣代缴的金额,那对方科目入进项税就显得不妥当了,查看了增值税目前的科目设置,貌似这个放哪都不合适,或许需要找个往来挂起来;待取得完税凭证,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③从外部会计师来看:

除非重大事项,一般这个金额也还好,对损益没有啥影响,企业随便啦。账表不一致,原因可以区分清楚,就很不错了。要求真心不高。

 

2)这边用代扣代交,这个“交”好不习惯。

缴”有被迫的含义,看来财政部的老师们,希望大家都主动“交”,而不是被动的“缴”,哈哈……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提示:未计提营业税)

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提示:已计提营业税)

思成笔记:

这个可真是解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同学的燃眉之急。纳税义务已触发的话,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要再转一道,很麻烦

 

对于已计提营业税的分析:

1)会计处理的分析:

这个差异并不是因为前期会计处理错误导致也不是因为会计政策变更所致,而是因为税务政策环境的变化,导致的基于同样的一个应税行为,在不同时期产生不同的涉税行为。所以不适用追溯调整法

 

2)用未来适用法的分析:

根据原分录,应该冲减“营业税金及附现规定冲的是“主营业务收入”。

个人觉得有两个原因:一是,如果冲原来的科目,非常有可能冲出个大额负数,那么该年度这个报表科目就失真了,主营业务收入体量大,小波动不影响;

二是,营业税金及附加都out了,被小兄弟“税金及附加”取代了……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提示:重大变化,一代新人换旧人)

思成笔记:

1)营业税都进入历史长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转化为税金及附加,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2)这个规定把原在管理费用下核算的税费也一起归集到税金及附加,对外部中介而言,在审核税金时,更直观,好消息。

3)企业年结出报表的时候,要注意口径和名称的变化。

4)里面居然用船使用税”这真的……不好再吐槽了有木有。

经验有限,如有不对之处,敬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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