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吉财税[2016]583号 2016-07-01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资源税相关品目适用税率进行了核准和备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目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大理石统一为大理岩、将白云石统一为白云岩、将花岗石统一为花岗岩、将硅线石统一为矽线石、将煤矸石统一为矸石。据此,现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详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执行。 附件1:财税[2016]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附件2: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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