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8]131号 2018-8-1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2016年2月4日公布的《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同时废止。 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机构编制网、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公布《目录》。 《目录》公布后,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对审批事项的调整,及时修改完善。审批事项、审批层级等内容调整的,由后置审批部门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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