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发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9]96号 1989-12-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农业税征收哲理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便于群众对征收人员识别和监督,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制发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由我部统一设计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发证机关,具体组织印制发放。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贴一寸免冠相片,用发证机关钢印。 二、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发放范围。省、地区(市)级财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各税征收人员,县级和县级以下财政部门从事农业各税征收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财政部门聘请的助征人员。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发放由发证机关统一掌握审批。 三、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是征税标志,必须注意加强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放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领用证件要编号,离职调动要及时注销。领销证件的数量、时间及证件使用人的有关情况要造册登记,防止证件散失,以保证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合法、严肃、有效的使用。 税 屋附件: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图样(略) 财政部 1989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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