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6-12
摘要:因此对科威特中东银行贷款给我国南海莺歌海石油合同区块崖13—1气田开发的外方合同者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中科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支付方在每次支付时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52号      1996-06-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要求享受协定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180号)收悉。科威特中东银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科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二)项限定的科威特政府全部拥有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对科威特中东银行贷款给我国南海莺歌海石油合同区块崖13—1气田开发的外方合同者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中科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支付方在每次支付时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6月12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