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收入、支出事项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07
摘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轻松应对企业所得税跨年度收入和支出

  针对企业的跨年度业务,如何确认收入和支出呢?今天,小编带你来学习一下跨年度收支的税务处理方法!

  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跨年度收入

  一、跨年度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二、跨年度租金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三、跨年度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如:企业在2021年签订接受捐赠合同,2022年收到捐赠物品,则应在2022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支出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除此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来源:上海税务



  2020年1月的解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跨年收入、支出事项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对于跨年度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对于跨年度支出,只要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支出,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必须有合规的扣除凭证。

  我国会计准则及税法都采用公历制,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的一个公历年度为一个周期。但在实务中,诸多经济业务却并非以公历年度为一个周期,跨年度的经济业务比比皆是。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跨年度的收入、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最近,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不少企业对此存在困惑。

  跨年收入如何确认:看属期

  2019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业主2019年8月~2020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20万元。对于这种跨年度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同内容的重复劳务业务价款,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在收取时一次性计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还是分期按实际提供劳务的对应月份(年度)计入当期所得税计税收入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本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甲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预收的跨年度物业管理费,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当期收入。2019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区业主一次性收取的2019年8月~2020年7月物业管理费120万元,应分别在2019年度(8月~12月)确认收入50万元,2020年度(1月~7月)确认收入70万元。

  跨年支出能否扣除:看凭证

  2019年1月,乙公司向A公司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两次向A公司支付当年的房租共30万元。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时至2019年底,乙公司仍未向A公司支付2019年的租金,也未取得相关凭证。后经协商,双方约定在2020年2月再进行支付。那么,该项应在2019年支付但实际未支付的租金,能否在计算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原则之一。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乙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每年应支付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租30万元,本应在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乙公司已在2019年按合同对应的租赁期作了费用处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乙公司在2019年度并未实际支付租金,也未取得相关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乙公司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能够取得费用的有效支付凭证,则该项30万元的租赁费用,可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如果乙公司至2020年5月31日仍未取得相关租赁费的有效支付凭证,则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那么,如果乙公司在5年内取得了其2019年实际发生的30万元租赁费的相关有效支付凭证,例如在2020年11月取得了相关租赁费发票,又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除此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可在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19年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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