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事项服务指南 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保居民就业工作,发挥好政策效用,增强惠民利企政策可及性,推动文件政策举措落地落实,编制本服务指南。 一、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事项1: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劳务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扶贫办、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服务事项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享受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服务事项3: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纳税人自行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服务事项5: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6: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个人所得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申报时选择是否适用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二、社保费减免、返还、缓缴及其他奖补政策 服务事项7: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12月底,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减免 办理方式: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服务事项8: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人社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审批结果。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执行,可咨询当地税务12366、人社12333热线。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1)《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各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参保单位可拨打税务12366或人社12333服务热线咨询 服务事项9: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适当放宽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参保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服务事项10: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当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 服务事项11: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适用范围: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当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服务事项12: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适用范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自愿缓缴,无须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服务事项13:对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带贫主体,各地落实好各项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30%、人均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适用范围: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就业,具备一定减贫带贫规模和稳岗时限等要求的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 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扶贫(或人社)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到相关带贫主体账户。 责任单位: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责任处室:扶贫开发处 经办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扶贫或人社部门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提供营业执照、相关吸纳建档立卡人员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号码、打卡工资银行流水等资料。 服务事项14: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适用范围:当年按比例就业年审审核通过的安置残疾人达比例和超比例的用人单位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当年规定时间内赴所属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残联审批,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省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处室: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残疾人服务机构 办理材料:填报《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金融扶持政策 服务事项15:对省内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且费率符合规定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奖补和风险补偿。 适用范围:省内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每年度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县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省级机构向省财政厅申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程序组织开展审核,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1.奖补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3.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明细表;4.与业务相关联的保证合同、收费发票、借款借据等 服务事项16:小微企业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按吸纳就业人员数量,每人10万额度申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或者通过富民创业贷网站、手机app等申请。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贷款申请表;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17: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推动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大幅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尤其是制造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借款主体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网点客户经理当面对接、收集材料,并提交授信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发放贷款。二是可以通过各银行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借款主体,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18: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2021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其他主体由企业和银行协商决定延期事宜)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延期条件的借款主体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贷款延期原因说明(加盖公章)等材料,若原贷款有担保人,原则上担保人需一同到场,不能到场需出示原因证明(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19: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 适用范围:普惠型小微企业,包括单户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普惠型小微企业借款主体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贷款。网点客户经理当面对接、收集材料,并提交授信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借款主体,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20: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暂遇经营困难、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若银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借款主体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相关企业可致电银行询问原因并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经营困难原因说明(加盖公章)等经营佐证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21: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 适用范围:具有符合要求抵质押物的借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借款主体与银行协商抵质押物相关事宜。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等抵(质)押物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四、劳动者就业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22:将受疫情影响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适用范围: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个人通过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进行就业援助。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或居住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特困证、省优抚证明、退伍证等用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23: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范围:个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过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当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服务事项24: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 适用范围:个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个人通过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人社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提供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身份证/社保卡 五、技能培训政策 服务事项25: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模。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1.符合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条件,并以中级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县级)人社部门备案并提出预支补贴申请,受理部门经审核后下达培训计划,可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企业按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期满后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县级)人社部门提出后续补贴申领,受理部门审核后,拨付后续补贴。2.符合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条件,以技师、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县级)人社部门备案并提出预支补贴申请,受理部门报送省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列入当地培训计划,可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企业按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期满后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县级)人社部门提出后续补贴申领,受理部门审核后,拨付后续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 经办单位:市、县人社部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1.培训备案: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申报书、培训学徒名册、培训补贴申领表、学徒培训方案、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信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2.后续补贴申领:培训补贴申领表、后续补贴申领明细表、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服务事项26: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适用范围: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通过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市级、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及时拨付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市级、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补贴申领表,学籍证明或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等材料 服务事项27: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 适用范围:全日制高职、中职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全日制高职、中职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认定。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需逐级报省及中央教育主管部门(技工学校报人社部门),待审核批复后,由学校打卡发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经办单位:各高职、中职(含技工)学校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各项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 服务事项28: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转岗转业培训。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业、企业职工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企业组织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的,由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申请;个人自行培训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机构申请。企业开展高级技师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提交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企业组织培训的,由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申请;个人自行培训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机构申请。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 经办单位:市、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申请补贴时提交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花名册和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材料。企业组织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申请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企业开展高级技师培训申请补贴应提供身份类证明复印件、高级技师研修班结业证书。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服务事项29: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业、企业职工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组织培训的,由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申请;个人自行培训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机构申请。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 经办单位:市、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申请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服务事项30: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视同完成见习期,并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适用范围:见习单位按有关规定招收见习人员,组织见习并提前录用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及时发放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市级、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经办单位:市级、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见习基地提交考勤记录(出勤率每月15天以上),见习基地发放生活补贴的银行流水或发放凭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凭证,与提前录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服务事项31: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适当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适用范围: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参照应届毕业生,在离校2年内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档案转递、人才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经办单位:省级、市级、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档案转递:毕业生档案原件。人才集体户口落户:《落户人员申请表》、《户口迁移证》 服务事项32: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范围: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2年内,根据本人意愿在生源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档案转递、人才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经办单位:省级、市级、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档案转递:毕业生档案原件。人才集体户口落户:《落户人员申请表》、《户口迁移证》。 服务事项33:2020—2021年,国有企业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其中2020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对省属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所需工资总额纳入特殊事项处理。 适用范围:纳入省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的省属企业及所属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在2020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时申报,由工资总额审核部门确认后,当年度招收高校毕业生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纳入特殊事项管理,不受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限制。工资总额审核部门对企业次年度工资总额基数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责任处室:考核分配处 经办单位:省属企业本部(不含试点企业)由省国资委办理,其他企业由企业集团办理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2020年度工资总额清算表,2020年度职工花名册及变动表 七、创业扶持政策 服务事项34:对入驻各类创业载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可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减免。 适用范围: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返乡入乡创业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创业主体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等 服务事项35: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质,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范围:首次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当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创业主体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缴税(含免税)证明等,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八、生活保障政策 服务事项36: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适用范围:参保失业人员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申领入口、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服务事项37: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适用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失业人员及家庭;因灾、因病、因祸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失业人员及家庭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张榜公示等,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按程序将资金拨付金融机构后社会化发放低保金、临时救助金。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经办单位: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填写申请表和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供身份证及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收入、支出等有关材料 服务事项38: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低保对象,可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在动态管理核算低保对象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经办单位: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就业情况等有关材料。 服务事项39: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适用范围:因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且主动申请退保;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期限内保留低保待遇。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经办单位: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收入等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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