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242号 2005-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国税发[2010]9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明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的问题。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依据第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一律不得超过25份。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由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其因增购专用发票产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三、该政策所涉及的CTAIS2.0中的操作问题将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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