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21]954号 2021-8-19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的具体要求,现将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旗(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序移交给政务服务或行政审批部门 移交的办法是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中新增设一个与财政部门同等权限的后台管理账号移交有关部门专门用于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旗(县)财政局要做好移交记录、指导系统使用和纸质证书数量清查移交工作。移交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力争做到无缝对接,不影响审批事项的办理。 二、移交审批事项之后,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以年度备案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为抓手,摸清监管对象的底数,加强行业监管 要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财政部门与审批部门等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社会诚信体系联合发力,做到监管无盲点、没死角,助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三、代理记账行业实施“电子证照”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对代理记账行业实施“电子证照”工作正在进行中,试点省市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内蒙古自治区不是试点省市,根据财政部要求,到2022年全面启动“电子证照”工作。在我区没有正式启动代理记账行业“电子证照”之前,各地无论移交与否,都暂时使用纸质《代理记账许可证》。各地证书切勿囤积、尽量本地调剂使用,以免浪费。 四、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事宜 财政厅正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附件模板,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研究拟定全区统一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告知承诺制文本格式。目前各旗(县)审批事项无论移交与否都暂按本地现行模式履行程序,待财政厅行文下发通用文本后再做调整。 希望各盟(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积极顺应“放管服”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趋势,指导旗(县)及时推进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471-4192212 附件:财办会[2021]20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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