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稽[1996]72号 1996-12-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涉外税收稽查机构问题 凡未单独成立涉外税务分局(或涉外稽查机构,下同)的,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由稽查分局负责。已单独成立涉外税务分局的,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原则上由涉外税务分局内设稽查机构负责,稽查分局需要稽查涉外纳税人的,应在实施稽查前通知涉外税务分局派员配合。 二、关于立案标准问题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偷、抗、逃、骗税以及非法提供发票、帐户、证明等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当立案查处外,其他案件个案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三、下列涉税案件,须层报省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1、对偷、抗、逃、骗税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的; 2、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涉及到全国或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偷税、避税案件的。 根据国税函[1996]468号文规定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的案件,应先报省局,由省局呈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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