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315号 1998-11-18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灾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的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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