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51号 2000-03-2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区分应税与免税收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和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单位,其流转税的免征需报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批准后方可享受;耕地占用科的减免按沪财农[1990]104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47页)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 2000-02-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从原高样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五、对高校后勤实体招兵买马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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