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上海市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关于对上海西南物流中心税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1999]3号 1999-03-30 税屋提示——依据沪地税四[2000]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省市运输业户在沪从事汽车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同意你局委托上海西南物流中心代收代缴纳入物流中心管理的外省市汽车运输业户从事回程配载业务的税收,并比照沪地税四[1998]1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今后,对凡经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批准设立并且实施对外省市运输车辆回程配载业务管理职能的专业市场或中心,均可实行委托代收代缴税收的办法。但各区县税务局应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报市局备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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