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4]908号 2004-12-0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仍按云国税函[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由云南销售分公司在昆明统一申报企业所得税。本文下发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收购的全资控股的加油站,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按上述办法执行。 二、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税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受理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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