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5]301号 1995-08-2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今天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对出口货物退税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当前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搞“四自三不见”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开展对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领导要亲自动手切实把这次检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安排意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我市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将采取企业自查,重点检查和区县局互查三种组织形式,各区县局在接到市局通知后,要立即进行研究布置,组织力量,保证时间,对检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发动企业自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企业自查面要达到100%,为抓好企业自查工作,各区县局要召开企业自查动员会,布置和辅导自查工作。严格要求企业按时完成自查和自查报表工作。 对出口供货企业的自查和检查,也要进行安排布置,并结合今年进行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统筹安排。 (二)认真抓好重点户的检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要安排好重点检查,由于各区县出口企业分布不平衡,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四个重点区,应保证不低于40%的重点检查面,其它区县局不低于80%的重点检查面。重点户的选择应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情况确定。 重点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要有检查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三)区县局互查 为推动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将抽调干部在检查期间,组织部分区县局进行互查。 (四)时间安排 经研究我市出口货物税收检查自查阶段自即日起到9月14日结束,重点检查自9月15日至10月25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 这次进行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时间紧、范围广、内容多,包括内部管理的检查和外部检查,常规检查和骗税检查,供货企业的检查和出口退税的检查。请各区县局在认真贯彻本通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统筹安排,结合本区县的情况确定重点,将检查内容全面落实。 四、认真做好检查的总结工作 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结束,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和差距,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的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各项检查报表于10月28日前报送市局。 五、加强检查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 为及时掌握各区、县局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进度情况。请各区县局于8月31日、9月20日和10月16日分别向市局上报一次检查情况。 附表: 1.自查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略) 2.重点检查汇总表(上报市局)(略) 3.国家税务总局的三张附表(上报市局)(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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