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税收优惠扶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3]826号 2003-5-2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以来,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行业受“非典”疫情影响,全市出租车客运量与运营收入下降。为配合全市抗击“非典”疫情大局,合理协助缓解运营企业与司机当前遇到的严重困难,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拟在北京市“非典”疫情流行期间,对出租汽车行业实施以下税收优惠办法。 一、对实行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业户,根据“非典”疫情流行期间实际困难,给予暂按单车月营业额1000元标准计算征收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二、对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本市现行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执行; 三、实行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对其经批准停驶、停运或歇业的出租汽车部分,不计入征收营业税范围; 四、对实行按照实际运营业务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在此期间暂比照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执行; 五、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所属司机,给予在“非典”疫情流行期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 六、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为5月1日至7月31日内的申报时间。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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