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0]18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01
摘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183号      2000-0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和实现产业化,提高我省经济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不包括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1999年10月1日以后转制的,自1999年至2003年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条款废止]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工业类集团公司开发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九、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资助资金,不包括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十、凡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一、在我省境内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在我省境内新创办的、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十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三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

  十四、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并不再提取折旧。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十七、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维,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确保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十八、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实施科技兴税战略,以现代化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水平,把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落实到税收征管的各环节。同时,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和管理监督,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十九、加强与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必要的技术、管理信息通报、交换制度,及时为地税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依据,共同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二十、各级地税机关要经常开展经济、税收政策调研,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性研究,努力建立经济、税收互动和良性循环机制;发挥地税机关懂政策、会管理、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等优势,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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