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主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9、纳税人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罚金、滞纳金或被没收财产损失,贿赂等非法支出,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税法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都不得税前扣除。 10、股权转让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11、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发生的亏损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方的投资损失;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12、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属类别提取折旧;税法规定已经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内摊销,不得计入原值。 13、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扣除。 14、坏账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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