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代售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税三字[1989]第415号 1989-05-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为便于本市房管系统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方便纳税人购花完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问题 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买卖和租赁手续时,应监督领受人和买卖及租赁双方在房屋所有权证或合同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予办理发证,立契、监证手续。 二、为了方便纳税人购花完税,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订立委托代售合同,并发给代售许可证,办理具体代售手续。代售单位对印花税票要视同现金加强管理,按规定建立必要的领、售、存手续。税务机关对代售单位要经常进行辅导、检查,并定期按代售印花税票金额的5%付给代售单位手续费。 代售单位所得代售手续费免征营业税、奖金税。 三、关于清理补贴完税问题 对1988年10月1日前、后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1988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的房屋买卖、租赁所书立合同或协议未贴花完税的,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有关线索,协助当地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补贴印花完税。 北京市税务局 1989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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