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2006]26号 2006-02-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上述范围的其它营业税纳税人,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我区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的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实行简易申报,有关标准及核定办法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的通知,对《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及有关附表作以下修改: (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中“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修改为“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期满后顺延1日”。 (二)对《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的修改: 1.表中第1栏税目项下“邮电通讯业”修改为“邮电通信业”。 2.表中“由纳税人填写一下各栏,由代理人填写一下各栏”修改为“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3.表格下方的“年月日”修改为“受理日期:年月日”。 4.表中的逻辑关系第8栏修改为:8=(4-5)×6,第9栏修改为:9=5×6,第17栏修补为:17=8-13-14。 (三)《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中逻辑关系第11栏修改为:11=7×8。 (四)《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3)填表说明第10条,删除其中“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应缴税额”文字。 (五)《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表格下方的“年月日”修改为“受理日期:年月日”。 (六)《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附表7)中“本期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修改为“本期收到(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修改为“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被)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地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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