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2]416号 2002-10-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见附件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见附件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对重点纳税人实行档案管理,并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实行重点纳税人档案管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对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必要性,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领会国家税务总局“标本兼治,治标先行,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对重点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监控能力。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使其理解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保证重点纳税人档案的建立和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各基层局在确定重点纳税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规定的范围选择重点纳税人,纳入重点管理。 四、重点纳税人档案建档工作,务必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市局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局要协调好计算机新旧系统和内、外网的关系,以保证从2003年1月1日起,基本实现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网上申报”。 六、各基层局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合理调配干部力量,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确保《暂行办法》全面落实。 附件: 1.国税发[2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国税发[20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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