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等地区继续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1]8号 2001-01-04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海南各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20号)第二条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对我省建制镇(不含县城)、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的土地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优惠政策现已到期,但鉴于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等地区基础仍然较差、经济较落后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以上区域继续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具体恢复征税时间再下文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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