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543号 1997-10-09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9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严格执法。 各征收、检(稽)查分局在征收、检查或查处税务违章案件时,发现有未换证的纳税人,如已超过税务机关限期办理期限的,应责成其在3日内,到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先办理换证手续,接受处理。否则,对该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领购发票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要求,税务机关不予以受理。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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