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249号 2004-05-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及限额的报告》(福建电信有限[2004]577号),要求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该企业2003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附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限额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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