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条款废止] 渝国税函[1999]296号 1999-12-16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出口商品必须统一使用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纳入普通发票管理。 二、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六联。 第一联:存根联。出口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境外客户作为进口付汇的凭证; 第三联:出口退(免)税专联。出口企业作为退(免)税凭证; 第四联:记帐联。出口企业销售、收汇的记帐凭证; 第五联:报关联。提交出口口岸海关报关凭证; 第六联:备用联。企业根据需要使用。 三、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第二联、第三联均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发票纸,其它各联使用28K白打字纸或18K拷贝纸;使用压感纸发票的,暂不使用防伪专用发票纸。 (二)第二联、第三联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套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其它联次套普通红色油墨。 (三)在发票抬头的右下方,印有“出口专用”字样。 四、[条款废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对全市出口企业使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资格的审批。 五、确因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格式不能满足出口企业需要,可由企业提出自拟格式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报市国税局统一印制。 六、为加强“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的管理,市局拟定了“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严格按该办法加强管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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