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1]240号 2001-05-1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我省积极、有效地推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配备业务骨干,积极做好《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为了全面推行《规程》,进一步提高我省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省局要求各级从事涉外税务管理或检查的部门,对当年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且经营规模为前十名的企业,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审计;对当地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且经营规模前十名前的企业,可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按《规程》实施审计的企业户数。 三、各地应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规程》基础知识和操作的培训,注意培训方法,培训效果,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技能和水平。 四、各地应将《规程》的实施与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等工作结合起来,特别要应用《规程》的操作方法,做好年度的汇算清缴审计工作;要加强与反避税工作结合,应用《规程》的方法,做好对避税嫌疑大户的审计、分析和论证工作,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成效。 五、为了加强对各地实施《规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局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结合实际,灵活应用《规程》,探索一套科学有效、方便易行的审计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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