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所[2000]2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辽宁省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22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及年检时,应严格把关,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经发现,收回《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取消其享受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辽宁省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253号         2000-08-2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加强乡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乡镇企业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补助社会性开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具体含义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投资额超过企业投资额的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作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虽不足50%,但通过其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起支配作用。

  (二)以乡镇(包括所辖村)为企业的设立地域。乡镇是指的行政建制设立的乡或镇,包括乡镇管辖下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也是包括乡镇管辖下的乡村集镇。

  (三)企业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所谓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是指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按省政府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下面三种形式能够折成资金的可抵补支农资金。

  1.乡镇企业为农业提供化肥、农药、农具等生产资料,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运输、供销等服务,直接支援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2.乡镇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农”一体化发展,为农副产品提供了广泛的市场,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

  3.农忙季节乡镇企业义务停产停工支援农业生产。

  二、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股份合作)办企业、户(私营)办企业。但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三、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四、经国务院批准,原县改县级市,所辖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其原乡镇所属企事业纳税人,符合乡镇企业认定条件的,仍可享受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的优惠政策。

  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及租赁待方式的,按乡镇企业对待。

  五、乡镇企业补助社会性开支指的是补农的费用。即农村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道路通讯、社会治安、计划生流、民政优抚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支出。

  六、审批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乡镇企业认定申请,并报送乡镇企业出资证明,企业座落地点,税后利润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的相关资料,填写《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见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认定完毕。将认定为享受减征10%所得税的乡镇企业的《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返回企业,企业据此办理当年减征事宜。对认定为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符合享受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合格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上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返回企业,企业据此办理当年减征税款事宜。

  七、企业减征的税款留归企业,专门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乡镇企业台帐》,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按期《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要求,一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逐级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乡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检查中必须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第十、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及年检时,应严格把关,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经发现,收回《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取消其享受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除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减征的税款监督管理。如发现企业减征的税款未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在年检时,不予办理。除追缴其已减征的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运用税收杠杆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及时、认真、主动地办理减征事项。如果由于税务机关工作的原因,造成乡镇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根据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税务局。

  十四、各市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本通知下发后,对现有的乡镇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并据此办理减征10%企业所得税事宜。

  附:乡镇企业认定及年检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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