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四[1997]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花卉市场内个体户经营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25
摘要:农业生产者在花卉市场内销售自产花卉及其他初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凭其产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初级农业产品自销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可予以免税照顾;如该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注明居住地与农产品产地不致的,还需出具产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有关证明,方可予以免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花卉市场内个体户经营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1997]5号         1997-02-25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

  最近,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本市花卉市场内个体户的经营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统一和明确。经研究,现对本市花卉市场内个体户经营花卉、盆景用其他手工艺品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花卉市场内设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可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二、[部分废止]对花卉市场内个体户从事花卉、盆景及其他手工艺品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一律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按沪税政四[1993]24号文件所附的《上海市个体蔽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行业一、销售货物征税项目中所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个人所得税。

  三、农业生产者在花卉市场内销售自产花卉及其他初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凭其产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初级农业产品自销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可予以免税照顾;如该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注明居住地与农产品产地不致的,还需出具产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有关证明,方可予以免税。

  四、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廿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