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36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2
摘要: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老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365号                   2001-7-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未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定。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老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二、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应督促卷烟生产企业及时调整帐务,并按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应纳消费税(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