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8]17号 1998-02-0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向受让者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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