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9]21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18
摘要:主要对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有关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213号          2009-6-1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审核的对象

  除本次总局列明的36种主要CPU电子产品外,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出口额较大、出口增长异常的其他未列明电子产品也要作为重点审核的对象。

  二、重点审核的时间范围

  2007年以来出口的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

  三、重点审核的企业

  既有CPU进口业务又有出口业务的企业、CPU出口额增长异常与自身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企业、出口目的地为香港且运输方式为陆路运输经深圳报关出口的企业、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企业、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企业,应作为审核的重点。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相关内容。

  四、重点审核的内容

  主要对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有关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的,应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进行核实。

  五、审核情况的处理

  对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在排除骗税嫌疑的情况下予以办理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办理退(免)税,继续调查落实;对2007年以来出口企业已申报且已办理退(免)税的,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要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上述存在骗税嫌疑的出口企业要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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