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5]161号 2005-07-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希望各地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 一、每一新年度的1月15日前,上报当地“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以便整理上报总局。 二、各地在2005年10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17号)的情况及今年1-9月份“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上报区局财产行为税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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