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8]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12
摘要:我市行政区划内的跨省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在我市也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我市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一并就地缴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8]7号       2008-06-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跨省市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仅在我市跨区、县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外省市未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上述暂行办法。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1.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后,确认为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适用上述暂行办法。

  2.我市行政区划内的跨省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在我市也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我市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一并就地缴纳。

  3.对外省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外省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凡能够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可以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出具上述分配表的,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7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总机构向外省市分支机构分配税额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顺利实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