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4]149号 2004-12-2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管理,现就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的减免税执行口径统一如下: 一、上述企业的减免税起始日期为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二、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的,要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以后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年度审批减免税。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即时废止。 天津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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