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纪念园建设所涉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0]250号 2000-11-01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安徽纪念园是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建设的体现安徽特色的形象园,是一项树立安徽形象的公益性工程,同时鉴于建园资金均由各地地方政府承担以及各地财力紧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工程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给予适当减免。现将有关税政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安徽纪念园在施工建设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予以免征。工程价款应按不含上述税费与承建企业进行结算。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各地园区承建工程公司应在合肥市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报批手续。 三、各园区所属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未按规定已征收入库的纪念园建设所涉营业税等地方税收,应给予退库或抵顶承建企业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款。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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