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相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399号 1999-12-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二、关于申报期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三、关于审核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将技术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局,由省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见附件1)。 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见附件2),并持省局的审核确认书,以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省局下达的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企业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附件: 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略)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略) 3.国税发[199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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