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375号 1996-07-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127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我局已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九日下发了《关于我市收取过路桥隧道费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费定额发票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4号),并从当年6月1日起实施。但根据市局掌握的情况,个别收费站收取过路桥费仍没有使用由我局监制的收费定额发票,因此各分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检查。对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我局监制的发票的应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附:粤地税发[1996]12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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