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宁国税征发[1997]115号 1997-05-26 市国地税各县局、分局,市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函[1997]11号《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级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解入库。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银行要大力支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工作,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通知要按规定予以扣缴。 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向银行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时,应当附税收缴款书,并按税收缴款书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制、盖章。由于扣缴税款是税务机关实施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不论纳税人是否在税收缴款书上签章,银行均应按规定扣缴税款。 附件:(略) 1.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2.《扣缴税款通知书》样式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 1997年05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