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所得税和财务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第141号 1996-09-0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鲁发[1995]19号),明确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优惠政策,为切实解决基层供销社的实际困难,把基层供销社更好地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经济中心,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供字[1996]31号)。为更好地贯彻这些政策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和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用削价准备金弥补基层社亏损问题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要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鲁发[1995]19号)规定精神,制定由县联合社调剂使用盈利企业的削价准备金用于弥补基层社亏损的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各县市(区)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地地税部门备案,各市、地地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管理办法中不合理的规定,要责令其及时纠正。 二、关于以县联合社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试点问题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鲁发[1995]19号)规定精神,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确定在烟台、威海、潍坊三市地各选一个县进行以县联合社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试点,具体试点单位和试点办法另行通知,其余市地不得进行以县联合社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试点。 三、关于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供销社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供字[1996]31号)的规定精神,共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把这部分资金切实用于解决基层社实际困难,促进我省基层社的健康发展,增强其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具体提出如下意见: 1.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资金后出现亏损的,本着不出现亏损的原则,确定提取数额。 2.供销合作社和地税部门要联合对专项资金所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凡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的,不得投资。 3.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各级供销社要将本级所属企业提取、使用专项资金情况报同级地税部门审核批复,凡不按规定提取、使用专项资金的,不得再提取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供销社,税务部门应将未按规定使用部分,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4.各级地税部门、供销社依据上述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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