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3]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03
摘要:对总机构在地税部门征管的大型连锁超市,其200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注册)的、并纳入统一核算管理的直营连锁店可由地税部门征管;对其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新设立的加盟店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3]1号             2003-01-03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2002年是全面贯彻落实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方案的第一年,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新注册登记户分布以及税源变化情况,强化征收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征收管理范围的扩大,征管户的增加,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给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各地开展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汇算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2002年度是国税所得税征管范围扩大后的第一年,征管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征管范围由中央级企业、中央联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扩大到新注册(设立)企业,中小企业的户数急剧膨胀,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因此,各地对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予高度重视,特别要注意总结和把握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国税所得税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182号)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管理中不断研究、总结对中小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切忌“简单化”、“一刀切”。

  二、转变观念,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

  所得税政策业务复杂,涉及面广,对纳税人要求高。做好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不仅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也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利时机,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在提高对原有纳税人宣传的同时,着力强化对新征管户申报前的宣传辅导,提高申报工作的质量。同时,各地要进一步树立税收服务观,在确保工作质量和必要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减少审批环节,明示审批办结时间。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上报的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等审批事项应在纳税人办理年度申报前办理完毕。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岗责体系的规范,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发现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或计算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增补资料、调整或重新办理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采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数据进行人机比对,实施纳税评估。对申报异常的,由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面谈,提高申报质量,提升税收服务层次。

  三、严格执法,全面落实所得税各项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树立经济税收观念,认真落实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及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强化税收法制观念,维护税法统一性和严肃性,特别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办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对优惠政策、优惠范围的解释。此外,对数额较大的审批事项,应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坚持集体审议制度,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舞弊行为。

  四、几个需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无论是否统一计提呆帐准备,其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均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232号)的规定,经有权国税机关逐笔审查后,准予税前扣除。其中:每笔呆帐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每笔呆帐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每笔呆帐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总机构)及成员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则被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按以下公式计算:被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应纳税所得额(汇总)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成员企业,应按规定实行逐级汇总申报制度。省级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全辖汇总)及信息反馈工作由该省级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省级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申报及反馈资料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削价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外,其他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对总机构在地税部门征管的大型连锁超市,其200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注册)的、并纳入统一核算管理的直营连锁店可由地税部门征管;对其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新设立的加盟店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六)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住房周转金负数,如金额较大、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前扣除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如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扣除的,由总机构凭总局审批件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分解各地执行;如由各成员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统一由省级成员企业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9号)文件精神,今年我省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8%,2002年7月1日前在每人每月200元内(含)据实扣除,2002年7月1日后在每人每月240元内(含)据实扣除。

  (八)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发生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九)由于地区间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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