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158号 2009-04-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国国际税收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履行职责,堵塞漏洞,切实做好非居民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好所辖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职责。积极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总局针对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宣传,认真研究分析其与旧法的变化。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劳务的判断标准,不断提高境内外劳务研判能力,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尤其要加强非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收取的属于境内应税劳务的安装调试费、认证费、检测(验)费、保管费、设计费、培训费、咨询费、律师费、佣金、利息、出租有形动产租金等收入的营业税征管。 二、强化基础,把好关口,不断提高非居民税源监控能力 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的税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是基础,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关口,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制度是内部制度保障。 各级地税局要加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宣传力度,提高非居民及相关境内纳税人对办理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的自觉性,着力于提高登记备案的比率。要主动与国税、外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定期交换信息,切实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能力。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549号)规定,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税务证明》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按照税法规定界定征免税项目,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征税的支付项目,也要审核税款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扣缴登记或合同备案的,一律要求先履行相关程序。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此项工作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建立机制,分析变化,进一步做好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 各级地税局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局(外税处)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总局文件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因此项工作刚开展,数据无法在《税友2006》中直接取得,为便于统计分析,此表暂由各市局汇总后报省局。条件成熟后省局将另行通知由县(市、区)局直报。 今年1季度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请各市地税局于5月22日前通过Notes报省局外税处信箱。各县(市、区)局于5月15日前报市局。 四、及时反馈情况 省局已在《税友2006》中增加了《税务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两个模块(非居民承包工程及劳务管理模块正在开发中)。各地在工作中或软件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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