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客运车辆税收定额和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丽地税征[2004]171号 2004-12-6 税屋提示——依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预征率规定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本级交通运输业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调整市本级客运车辆的税收定额和所得税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帐证不健全或未建帐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客运车辆实行双定征收。客运车辆当月开具发票的营业额未超过核定定额的,以核定定额缴纳税款;当月开具发票的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以开具发票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二、[部分废止]实行双定征收的客运车辆的所得税预征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 三、实行双定征收的出租车按辆核定定额,每辆每月定额调整为3000元;小客车、大客车、公共汽车按座位核定定额,每座每月定额调整为460元。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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