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丽地税公告﹝2017﹞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废止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的要求和《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丽水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丽地税公告﹝2017﹞1号)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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