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4201刑初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与柴某江、罗某荷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3
摘要:被告人柴某江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擅自制造并且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新4201刑初6号

  发文日期:2021-03-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新4201刑初6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江,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人柴某江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5日经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塔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荷,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现暂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人罗某荷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塔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4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铸,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住新疆昌吉市。被告人牛某铸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塔城市一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柴某江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18年以来,被告人柴某江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现住址及出租房内,联系浙江及广东省出售空白发票上线人员,购买空白假发票纸张及发票打印软件。之后私刻税务局及开票公司假印章,非法制作假发票。被告人柴某江通过发放名片、微信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向外出售假发票。下线人员将开票信息通过微信发送至被告人柴某江,被告人柴某江按照下线提供的开票信息,使用自己购买的海创票据软件、电子公章制作软件伪造的公司印章,制作、打印假发票,并使用“天眼查”等手机APP查询企业信息制作假的营业执照向受票企业提供。被告人柴某江在假发票制作完成后,以每张30至50元价格销售给下线卖票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罗某荷、李某某(另案处理)等90余名人员。下线人员为加价赚取非法利益,按照票面金额3%至5%“点子费”向购票公司及个人出售。购票公司及个人将这些发票交受票企业或自己用于做账冲抵成本,部分受票单位并不知道该发票为假发票。经对被告人柴某江使用的作案手机相册中存放的4600余张已经开好的假发票照片进行梳理,并通过税务局对上述发票进行核验,经过查验,共查获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479份。另查明,被告人柴某江通过李某某(微信名xx,另案处理)向新疆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和新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销售假增值税普通发票515张。共计查明被告人柴某江非法制造、出售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994张,金额达307052428.66元,受票方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涉及新疆29个地州市多行业(其中含党政企事业单位),涉及下游受票企业1207家。仅2020年1月疫情期间柴某江通过下线人员对外出售假增值税普通发票1300份。

  二、被告人罗某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19年7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罗某荷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在乌鲁木齐人员密集场所散发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名片(名片注明出售发票等字样),以获取购买发票人员。被告人罗某荷在收到购买发票人员购票需求及票面金额、项目要求后,将需要开票的信息发至被告人柴某江、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被告人柴某江按照开票信息制作假发票后,通过汽车拖运或快递方式送达至被告人罗某荷或被告人罗某荷指定处,被告人柴某江按照每张30-50元收取被告人罗某荷开票费。被告人罗某荷按照假发票票面金额的1-2%收取购票人员“点子费”,被告人罗某荷对被告人柴某江制造假发票的行为表示明知。经查证,被告人罗某荷共从被告人柴某江、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24张,价税合计7740000余元,其中从上线柴某江处购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15张,价税合计5660000余元,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价税合计2080000余元。被告人罗某荷收取购票款共计122520元。

  三、被告人牛某铸非法出售发票罪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牛某铸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街面发放的小名片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发票,按照票面金额3.5%将发票出售给受票企业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核实:被告人牛某铸经陈某某向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售9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检验为假发票,被告人牛某铸表示对该票是假发票的情况不明知),票面金额累计3084065元,非法获利34015元,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302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扣押作案电脑、伪造印章、作案用打印机等;2、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江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擅自制造并且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荷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铸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江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至1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荷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至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铸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

  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柴某江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18年以来,被告人柴某江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现住址及出租房内,联系浙江及广东省出售空白发票上线人员,购买空白假发票纸张及发票打印软件。之后私刻税务局及开票公司假印章,非法制作假发票。被告人柴某江通过发放名片、微信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向外出售假发票。下线人员将开票信息通过微信发送至被告人柴某江,被告人柴某江按照下线提供的开票信息,使用自己购买的海创票据软件、电子公章制作软件伪造的公司印章,制作、打印假发票,并使用“天眼查”等手机APP查询企业信息制作假的营业执照向受票企业提供。被告人柴某江在假发票制作完成后,以每张30至50元价格销售给下线卖票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罗某荷、李某某(另案处理)等90余名人员。下线人员为加价赚取非法利益,按照票面金额3%至5%“点子费”向购票公司及个人出售。购票公司及个人将这些发票交受票企业或自己用于做账冲抵成本,部分受票单位并不知道该发票为假发票。经对被告人柴某江使用的作案手机相册中存放的4600余张已经开好的假发票照片进行梳理,并通过税务局对上述发票进行核验,经过查验,共查获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479份。另查明,被告人柴某江通过李某某(微信名苗苗,另案处理)向新疆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和新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销售假增值税普通发票515张。共计查明被告人柴某江非法制造、出售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994张,金额达307052428.66元,受票方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涉及新疆29个地州市多行业(其中含党政企事业单位),涉及下游受票企业1207家。仅2020年1月疫情期间柴某江通过下线人员对外出售假增值税普通发票1300份。

  另查明,所查获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994份,被告人柴某江以每张30至50元价格销售,违法所得149820元(4994张×30元)。

  二、被告人罗某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19年7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罗某荷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在乌鲁木齐人员密集场所散发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名片(名片注明出售发票等字样),以获取购买发票人员。被告人罗某荷在收到购买发票人员购票需求及票面金额、项目要求后,将需要开票的信息发至被告人柴某江、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被告人柴某江按照开票信息制作假发票后,通过汽车拖运或快递方式送达至被告人罗某荷或被告人罗某荷指定处,被告人柴某江按照每张30-50元收取被告人罗某荷开票费。被告人罗某荷按照假发票票面金额的1-2%收取购票人员“点子费”,被告人罗某荷对被告人柴某江制造假发票的行为表示明知。经查证,被告人罗某荷共从被告人柴某江、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24张,价税合计7740000余元,其中从上线柴某江处购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415张,价税合计5660000余元,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价税合计2080000余元。被告人罗某荷收取购票款共计122520元。

  三、被告人牛某铸非法出售发票罪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牛某铸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街面发放的小名片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发票,按照票面金额3.5%将发票出售给受票企业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核实:被告人牛某铸经陈某某向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售9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检验为假发票,被告人牛某铸表示对该票是假发票的情况不明知),票面金额累计3084065元,非法获利34015元,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30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扣押作案电脑、伪造印章、作案用打印机等;2、书证: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同步录音录像;7、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江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擅自制造并且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荷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铸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江、罗某荷、牛某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牛某铸归案后能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上述情节量刑当中本院将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江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牛某铸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柴某江违法所得14982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罗某荷违法所得12252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牛某铸违法所得34015元(已缴纳30200元),上缴国库。

  五、所扣押台式电脑壹台(白色)、针式打印机壹台、彩色喷墨打印机壹台(佳能牌)、199150312936优盘壹个(白色)、ALCATEL优盘壹个(白色)、SANDISK优盘贰个、KINGGAROO优盘壹个、18.04V优盘壹个、苹果手机壹部、OPPO手机叁部、华为手机贰部、公章叁佰壹拾玖枚、银行卡捌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志华

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

人民陪审员  孙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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