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集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现想在同市成立一个非法人的生产性企业,问非法人企业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直接对外开局发票和独立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言外之意,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因此,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当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法规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 根据上述的规定,增值税法规没有限定非法人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对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的生产性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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