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水力发电国有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距县城几十公里外。我单位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并根据缴纳税额按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税额3%缴纳。请问合理吗?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050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贵单位就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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