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商品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时,有部分销售为跨月结算,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我单位赊销商品时,大部分均为商业信用,并无合同,请问是否可凭商业信用在对方单位付款时开具发票,再凭发票确定销售收入?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单位销售货物,购货方已将货物提走,货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因此,你单位可根据上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收到对方单位销货款时确认销售收入,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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