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不是免税收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我儿子参加中考,在达到中招统一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由于报考的某中学压缩了免费生录取名额,孩子只能以 择校生 的身份进入该中学读高中,交择校费2.2万元。对其中1.2万元,学校开了一张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对另外1万元打了一张白条...

    另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就是说,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这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实质是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属于先支出后收入。
    综上所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学校属于居民纳税人中的事业单位,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劳务收入,并且择校费是先收入后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征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仅需要缴纳营业税,还应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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