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不是免税收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我儿子参加中考,在达到中招统一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由于报考的某中学压缩了免费生录取名额,孩子只能以 择校生 的身份进入该中学读高中,交择校费2.2万元。对其中1.2万元,学校开了一张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对另外1万元打了一张白条...
    “我儿子参加中考,在达到中招统一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由于报考的某中学压缩了免费生录取名额,孩子只能以‘择校生’的身份进入该中学读高中,交择校费2.2万元。对其中1.2万元,学校开了一张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对另外1万元打了一张白条。请问学校开给我的票据合法吗?”日前,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询问择校费是否征税的电话。新学期刚刚开始,吉林省地税局12366最近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咨询员小王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后,作出了详细的答复。
    所谓择校费,有的学校也叫赞助费,是学校在录取学生时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规定收费标准,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择校费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
    第一,营业税。
    1.择校费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因此,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咨询员同时提醒上述咨询人,其得到的两种票据都不是规定的票据,应该向学校索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企业所得税。
    1.学校属于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择校费属于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择校费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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