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8]18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1
摘要:《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第五条第(四)款第1点、第2点,及第六条的“工业生产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照商贸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86号      2008-09-11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省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 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1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5]19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5]208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00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59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5]16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18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111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149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5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9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231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5]75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235号)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347号)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35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118号)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186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第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68号)

  19.《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78号)

  20.《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05号)

  2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21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8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101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3.《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第五条第(四)款第1点、第2点,及第六条的“工业生产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照商贸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

  4.《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

  三、部分作出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1.《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工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实行先付款后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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